揭阳市应急管理局对吴某、涂某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取得相应资格;伪造证件;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7日,揭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组织对揭阳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吴某、涂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未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相关记录。经调查,吴某、涂某交代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伪造的。吴某、涂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吴某、涂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涂某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严厉打击的核心意义是守住安全底线、维护市场规范、形成法律威慑,三者环环相扣,从根本上降低重特大事故风险。特种作业风险高、后果重,持伪造证件上岗等同于无证上岗,未受过正规培训的人员缺乏安全技能与应急能力,易引发设备损坏、人员伤亡,造成巨大生命财产损失,行政处罚能对潜在违规者形成震慑效应,同时督促企业落实持证上岗要求,把事故苗头消灭在源头。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以零容忍的刚性手段,守住安全生产红线,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